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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球員市場就是自由球員市場
從這個夏天的自由市場看,現在的自由球員簽約具體細則是有問題的,在面對工資帽的迅速巨幅上漲時應對不及,球員之間的貧富差距極速擴大,中檔球隊的利益始終難以保證。但是,無論勞資協議接下去會做出怎樣的調整(修改奢侈稅規則?中產特例重新跟平均工資掛鉤?選秀制度改革?底薪隨工資帽浮動?),有一點是十分明確的:自由球員制度這一基本原則絕不可能動搖。
自由球員制度的歷史,其背后是NBA球員工資的歷史。
在1950年代,NBA球員還處在半職業的狀態——他們是職業球員,但賺的錢還不夠多,所以休賽期還要去打零工。20世紀最偉大的大前鋒鮑勃·佩蒂特,其退役的理由十分神奇:他的一個朋友幫他找了份IBM(還是什么保險公司或銀行,記不清了)的工作,他覺得機不可失,過了這個村就沒這個店了,就干脆地從NBA退役,跑去當白領去了。之后球員們慢慢變為職業,但總體上的工資水平還是不高。用倫尼·威爾肯斯的話說,早些年,在成為全明星后再多賺5000塊錢都很難。
然后ABA的出現讓球員們有了可以跳槽的對象,帶來了客觀上的自由球員制度。有合同在身的球員還受制于保留條款,而新秀的年薪則開始大幅度高升。1967年夏天,里克·巴里——NBA得分王——跳槽到ABA,簽了3年75000元;1971年,新秀阿蒂斯·吉爾摩跟肯塔基簽了10年150萬。ABA后期,年薪最高的球員都是新秀——摩西·馬隆、大衛·湯普森、馬文·威廉姆斯、阿蒂斯·吉爾摩——年薪都在15萬美元上下。
而到了1976年,自由球員制度正式實行。蓋爾·古德里奇成了第一個吃螃蟹的人,簽了3年140萬。21歲的摩西·馬隆年薪比兩年前翻了一番,從15萬變成了30萬。到1982年,馬隆的合同變成了6年1320萬。
自由球員制度還帶來了工資帽制度。這很容易理解:如果不存在自由轉會,那球隊老板就無需在球員工資上一擲千金,也就沒必要規定球隊薪金的上限以平衡富老板和窮老板。而自由球員制度和工資帽制度是現代籃球勞資協議的兩大核心。在這兩大的制度的共同努力下,球員的工資水平得以提高,而從更深的層次上來看,更促進了籃球的資本化。
現在再回頭去看伯德的話,就可以理解他的本意了。伯德不贊同杜蘭特的選擇,但杜蘭特的選擇權是必須確保的,這有點類似于“我不贊同你的觀點,但會誓死捍衛你發聲的權利”。任何球員都有權在自由市場上跟任何一支球隊簽約,此乃整個聯盟數百人的根本利益所在。
新球迷們——甚至一些老球迷——大概想不到,NBA的頭三十年是沒有自由球員制度的。
嚴格來說,說“沒有自由球員制度”可能并不十分確切。當時NBA(及其他三大聯盟)采用的是“保留條款”(又稱“選項條款”)制度:當球員的合同到期后,母隊依然保留其簽約權一年時間;換句話說,球員在一年內不得與其他球隊簽約。因此,球員們是沒有權利選擇加入哪支球隊的,能做的就是跟管理層接觸,提出交易申請。一些年齡偏大的球員,如果無法得到一份心儀的合同,往往會早早退役。
第一個挑戰保留條款的球員是里克·巴里。在跟金州勇士隊的合同到期后,巴里選擇跟ABA的奧克蘭橡樹隊簽約。勇士老板將其告上法庭,法官最終裁定保留條款有效,巴里被迫休戰一年。另一位名人堂球員澤爾莫·貝蒂也有類似的經歷。
當然,母隊也可以放棄保留條款,允許球員直接跟其他球隊簽約。里克·巴里回NBA,比利·坎寧安去ABA又回NBA,都沒有休戰一年,就屬于這類情況。
1976年,NBA廢除了保留條款。但現在的勞資協議在一些方面仍受其影響。比如被選中的新秀,若不愿與母隊簽約,必須遠離職業或業余籃球一年才能進入下一屆選秀。還有格斯·威廉姆斯,他不滿自己的年薪,于是主動休戰一年,借此提前終止合同,一年后又跟母隊重新簽約。在這類“一年”的規定中,我們都能找到保留條款的影子。
1970年,NBA跟ABA同意合并。雙方的協議都已經談得差不多了,不料球員工會突然跳了出來,控告聯盟違反了反壟斷法。法律程序走了6年,勞資雙方終于達成了和解:球員工會同意聯盟合并,NBA則會降低參選最低年齡,并廢除保留條款。NBA從此開始進入“自由轉會”時代。
但當時NBA實行的還不是完全的自由球員制度。球隊老板們不愿意看到自己隊中的球員白白離開。在此之前,由于球員不能自由轉會,市場上總是呈現出供大于求的情況:想要補強的球隊多,掛牌出售的球員少,因而球員們的轉會價格相當之高。舉個例子,1975年夏天,肯塔基上校隊把丹·伊塞爾賣了50萬;作為比較,一年后,布法羅勇敢者整支球隊售價才不過150萬美元。而實行自由球員制度后,可能老板前一兩年剛大出血買了名球員,結果因為規則變更,很快就又將其失去,這顯然是難以接受的。
因此,聯盟首先實行的是帶賠償的自由球員制度。當自由球員與某隊簽約后,母隊可以向其新主隊索要部分球員或現金作為補償。補償的內容由雙方協商決定,協商不成則上報聯盟,由聯盟辦公室來指定賠償內容。換句話說,球員擁有自由選擇球隊和合同的權利,但加盟形式上仍然跟過去的球員交易形式有相承的地方。
從賠償制的形式上看,這注定是一個過渡性的制度,是為了給完全自由球員制度做一個緩沖而設置的。
賠償制到1988年完全退出了歷史舞臺。聯盟開始實行完全自由轉會和優先否決權相結合的自由球員制度,一直延續到今天。
球員工會方面來說,當然希望能執行徹徹底底的完全自由球員制度。這可以讓球員完全自由地選擇去處,而且自由的市場環境能帶來最大的合同。
但聯盟方面還要考慮到平衡因素。舉例來說,1982年夏天,費城老板卡茨直接砸出四大聯盟歷史第一大的合同去挖休斯敦火箭隊的摩西·馬隆,休斯敦方面毫無辦法,因為老板掏不起那么多錢。為了不讓NBA純粹淪為比誰有錢的游戲,從1984年勞資協議引入工資帽開始,NBA就在努力保證各支球隊擁有同等級別的競爭力,反映在自由球員制度上就是優先否決權。
所謂優先否決權,就是說,球員在跟其他球隊簽訂協議后,母隊可以進行匹配,從而在續約方面有著最高的優先度。而母隊持有優先否決權的球員——亦即受限制自由球員——的范圍包括執行完全部四年新秀合同的球員,或在聯盟中打了三個或不足三個賽季的球員(第一份合同不為新秀合同);換句話說,大致等于首輪秀和二輪/落選秀。加上四年的新秀合同,這足以保證小球隊可以通過選秀來鎖住優秀球員六七年的時間。再加上阿里納斯條款(充分保證母隊續約二輪秀時的優先度)和伯德條款(合同年限可以更長、漲薪額度可以更高),這構成了現今自由球員制度中維護球隊利益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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